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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三个规定”倡议书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深入开展,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问题是集中整治的重点。“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制定出台“三个规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1)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3)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4)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5)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第五条规定:对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记录报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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