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余庆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三十余载 后果怎样?
时间:2021-02-04  作者:李小俊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我国对枪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近日,由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经余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家住余庆县龙溪镇的徐某甲,现年67岁,1982年,其好友殷某某(已死亡)送给徐某甲一支火药枪,徐某甲将该火药枪一直存放于家中。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的孙子徐某乙(另案处理)将该枪支带出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平时表现良好,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被其孙子用于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综合徐某甲的情节、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近年来,非法持有枪支频发,持有者多为年事已高的农村老年人,给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极大。如果你存放有致伤力枪支,请如实上缴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以免发生害人又害己的悲剧。什么是有致伤力枪支呢?在法律概念上,枪支是指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各种枪支,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务公开
机构职能
公示公告
党务检务
法律法规
干部人事
视听检察
【视频】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给您拜年啦!
【视频】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给您...
检察新媒体
余庆检察官方微信 余庆检察官方微博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