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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起诉 检察温情再彰显
时间:2021-03-06  作者:吴金鑫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依法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张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我对我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最真挚的歉意,是我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一定以此为戒,遵纪守法,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人。”在听到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 张某某真诚的说到。

 

  2020年12月13日19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轿车从大乌江往小腮方向行驶,行至G243国道798km+900m处时,撞到行人何某某导致其因钝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余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由于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从法律上看,张某某确实犯罪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并且未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等严重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鉴于以上原因并结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该体现正义、效果和价值取向的平衡,充分考量不起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办案理念,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张某某予以严厉的训诫教育。

 

  “法律要严格遵守,但是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非黑即白,应通过正确行使不诉权,做到法治正义、法治善意、法治规范;不起诉是诉讼的过滤机制,是检察机关诉前主导的重要方面,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有助于提升司法温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本案通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轻缓处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司法关爱,有利于嫌疑人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检察官如是说道。

 

检察官普法

 

  1.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相对不起诉应当具备条件:(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三)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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