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卡“躺赚”,赚来一曲“铁窗泪”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判决!
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赚取“好处费”,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查,2020年8月,汪某明知上家将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利仍然提供给上家使用。2020年9月至11月,冉某、胡某等人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134.809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汪某提供的银行账户49.767万元,随后汪某帮助上家套现41.6万元。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鉴于汪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退还部分涉案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遂提出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汪某表示服判。
检察官温馨提示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犯罪花样百出,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贪婪的助纣为虐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但经不住金钱诱惑,抱着侥幸心理为其提供帮助,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这不但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严重的危害与打击,而且将给自己亲人带去无尽的痛苦。为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防范电信诈骗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您,“不听、不信、不转账”,守护好您的钱袋子,不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