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栈本是为旅客提供住宿、休息的场所,可有些店主却利用客栈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从中牟利。
近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罗某某与阙某某系婆媳关系,2020年,两被告人容留小黄(化名)、小红(化名)、小青(化名)在二人经营的客栈内卖淫,并为小黄等人提供食宿,二人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
经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综合两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有罪判决。当法院宣判的时候,两被告人泫然欲泣,后悔不已。但触犯了法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无人替代且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检察官提醒
谋利的方式有很多,追求财富的路径也并不单一,但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违反法律规定,败坏社会风气,与社会文明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