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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余庆一男子逃税14万余元获刑!
时间:2021-11-19  作者:蔡周勇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众所周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偷税漏税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了,上缴国库的金额流失了。这会导致国家的财政支出计划和民众生活都得不到保障,这会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今天,小编带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湛某某逃税案,给大家普及一下逃税罪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被告人湛某某与余庆县某某厂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湛某某承包生产经营。2012年余庆县某某厂与沿河县某某局的业务中,销售金额为397139.35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核算,逃税金额为57704.04元,逃税比例达当年应纳税总额的35.27%。2015年余庆县某某厂与石阡县某某局的业务中,销售金额为523679.83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核算,逃税金额为89025.57元,逃税比列达到当年应纳税总额的42.10%。被告人湛某某在生产经营期间,作为纳税义务人在2012年度及2015年度共计逃税146729.61元。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湛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纳税人,采取逃避手段不申报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湛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在检察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湛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支撑。逃税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最终难以逃过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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