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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男子非法制造枪支摊上事了!
时间:2021-12-08  作者:蔡周丽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然而

部分人员因喜好枪支而想方设法制造枪支,

殊不知触犯刑法被判刑!

 

案情介绍

 

  2018年农历九月左右,田某某赶集时看见有人在卖火药、火皮和枪管后产生了制造火药枪打松鼠和斑鸠的想法。田某某买火药、火皮和枪管后在制作过程中发现枪管型号不合,不能直接使用,于是请潘某某帮忙为其加工枪管,最终田某某成功制作出火药枪并用于射击松鼠和斑鸠。2020年12月5日,田某某、潘某某认为枪支管理严格,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田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经认定为枪支!

 

案件审查过程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讯问了田某某、潘某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田某某、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潘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田某某系主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或者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故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依法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公民非法持有、制造、私藏枪支,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物品或知晓相关线索的群众,应自觉上交或积极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消除隐患,维护社会安全,更不能制造枪支。检察官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一时好奇,追求娱乐而触碰刑法底线,以免引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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