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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非法捕鱼?“以劳代罚”修复生态了解一下
时间:2022-02-16  作者:黄光明  新闻来源: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在余庆县大乌江镇箐口村水塘河组段乌江沙湾码头至廻龙场渡口段每月总有村民陶某在河边“健步走”的身影,陶某并非专职巡河员,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2020年5月说起,90后小伙陶某与刘某钓鱼未果,陶某提议用事先准备的渔网到大乌江干流的湖中捕鱼。刘某同意后,两人便划塑料船前往离岸边100多米处的一个小山包水域进行放网,捕捞了自然野生水产品翘嘴、鲢鱼等共计116.468斤。陶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陶某、刘某用禁用的网具捕鱼,对乌江的水生生物环境造成影响,破坏了国家自然渔业资源,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刘某自愿以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开展增殖放流的方式完成生态修复义务;因陶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遂采取义务巡河方式履行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并委托余庆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检查。

 

 

  根据调解协议,陶某加入了辖区乡镇的巡河队伍,在前述河段每月至少巡河2次,且每次沿岸步行巡河2至3小时,对钓鱼者提醒警示、对非法捕捞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立即报告相关监管单位。每次巡河向辖区政府报告并做好巡河记录,故有了“望”岸、“望”水、“铁脚板”巡河不停歇的画面。陶某对自己过去法律意识淡薄感到深深悔过,表示“巡河护河”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公益活动,一定会认真按要求完成,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

 

 

  下一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实地监督、定期回访等多种方式,协同人民法院、属地镇政府开展行为人以劳代罚执行监督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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