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赚钱的活,来钱快还简单,要不要一起干?”正当吴某某为没有钱用而发愁时,他的朋友王某某为其提供了一条“赚快钱”的路,吴某某听信其言,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王某某赚取佣金,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约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一餐馆吃饭并表示自己最近手头紧想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称其自己也没钱,但他有一个轻松赚钱的方法,可以带吴某某一起赚钱。只需吴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一张卡他每月支付500元的租金,而且卡越多越好。吴某某明知对方是用卡来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租给了王某某,三张银行卡共进账200余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检察官温馨提示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每次出借都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的帮凶,每一张银行卡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工具。一些人受到高利引诱,为了获取一张卡几百元的收入,不惜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不仅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更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上家行骗,下家支持,等待你的将是牢狱之路。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